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楊絮雲郭顏毓陳賢德

聲請人
謝隆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媄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112年度家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若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得逕行以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61年度台再字第137號及64年度台聲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家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列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為其再審事由,然核其聲請狀內所表明之再審理由意旨,均係陳述其對於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75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本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為不合法,則其就原確定裁定再追加請求新臺幣6萬元部分,亦為不合法,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