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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四二號

考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考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七日內,依上所述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

                    法 官 鄭 純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四二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考核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