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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28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楊豐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928號

上訴人
甲 ○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楊豐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28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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