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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41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魏麗娟陳博享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641號

上訴人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之9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8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同年月23日對該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96年11月15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送達證書、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822號裁定存卷可按(見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822號卷第10、13頁),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4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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