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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再字第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沈方維王淇梓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再審被告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本院93年度勞上字第4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惟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問內提起。前項期問,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兩造就本院93年度勞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 (下稱原確定判決)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95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裁定駁回兩造之上訴,再審原告於95年11月6日收受該裁定,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本院卷第23-24、57頁)。再審原告所稱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卷內上證18一節(本院卷第31頁),顯然於95年11月6日收受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時即已知悉,乃其遲至96年1月8日方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再審補充理由㈠狀、再審原告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9頁 (按再審原告95年12月6日再審之訴狀僅記載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此部分另予審結)、第42頁背面〕,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開說明,顯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王淇梓

               法 官 湯美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再字第6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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