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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4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鄉城梁玉芬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47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39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於其再審訴狀內具體表明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97條、第498條所定之再審事由,揆諸前開說明,其再審之訴顯不合法。至再審意旨所提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調整租金事件,請准依法處理云云,經核尚難認係屬本件再審事由。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城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4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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