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1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阮富枝吳麗惠黃豐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界

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95年度再字第71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7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當事人聲請再審,聲明係對某件裁定為再審,但其再審訴狀理由,指摘該確定裁定以前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部分,不能認係對所聲請再審裁定之再審理由,法院無一一論斷之必要(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172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再字第7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其再審理由所述,僅泛言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同法第497條聲請再審,並未指明該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難謂其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再審聲請人指摘本院95年度再字第71號確定裁定以前之確定判決或確定裁定如何違法部分,並不能認係對本件聲請再審之再審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無逐一論斷之必要,並予指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豐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