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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74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駿璧陳邦豪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74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再賢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陳再賢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迄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7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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