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74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再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陳再賢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迄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