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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87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熙嫣陳玉完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877號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被上訴人向本院補繳八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向本院補繳七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877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