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8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877號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兼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被上訴人向本院補繳八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向本院補繳七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