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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52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金村王麗莉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521號

抗告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能公司)否認撤回異議狀為其所出具,且抗告人不願負擔鑑定費用為由,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不僅違法且無理由,為此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

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又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516條第2項固規定:「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惟此係指確實為債務人表示撤回之情形,如法院經調查後仍無法認定撤回異議係債務人所為者,自無從認為債務人之異議業已撤回,亦無從認定支付命令業已確定。

三、經查:抗告人聲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7年4月1日核發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支付命令予債務人新能公司,新能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於97年5月16日提出異議(見原法院司促字卷第6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7年8月27日接獲以「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具名之異議撤回狀,記載:現雙方已達成和解,聲請人已無異議之必要,故撤回該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支付命令之聲明異議云云(見原法院司促字卷第70頁)。原法院因債務人對於撤回異議狀之真正有爭執,無法判定撤回狀係債務人所出具,而分別於98年5月15日及98年6月6日以新院雲非新97司促3427字第10535、12023號函通知抗告人表示意見及是否願先負擔印文鑑定費用(見原法院司促字卷第109、110、122、123頁)。抗告人則陳明不願負擔鑑定費用,並就此聲明異議及聲請原法院核發該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見原法院司促字卷第127至133頁)。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98年6月29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及聲請;抗告人對於上開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復經原法院於98年8月11日以98年度事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則提起本件抗告。查原法院於97年8月27日接獲以「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具名之異議撤回狀,內容全以電腦打字為之,並無當事人簽名,所蓋用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印文各一枚,係模糊不清,多處文字之轉折及連接處,無法辨識究為連續或中斷。經原法院通知新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於98年4月13日到院調查,其委任之代理人王志成堅決否認撤回異議狀為甲○○或其授權之人所出具,並指出異議狀及撤回異議狀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中,新字之「斤」、技字之「支」、股字之「殳」、份字之「人」部分,印文不相符之處,且表示業已對抗告人追加偽造文書之告訴(見原法院司促字卷第80至103頁)。原法院因當事人對於撤回狀之真正有所爭執,抗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須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預納費用鑑定撤回異議狀之印文是否為真正,抗告人既不願預納費用,原法院依形式上判定認為不能確定撤回異議狀係債務人所出具,而無法認為發生撤回異議之效力,抗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不應准許為由,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及核發確定證明書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52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