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3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733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並確定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其上訴。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8日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因上訴人未為抗告而確定。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