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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蘭黃麟倫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17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乙○○

      侯世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北院隆民日97年度移調字第308號函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於民國97年5月27日調解當時,抗告人並不同意相對人可以遲誤幾天清償債務 ,調解筆錄內容第1頁第10列第5個字 「未」乃電腦打字誤寫,應更正為「遲誤」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2項之法定用語,暨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1條第3項之規定,倘不更正,恐相對人等遲誤履行時,抗告人無法持該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故請准將調解筆錄上所載「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更正為「如有一期遲誤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二、按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惟由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3款等規定觀之,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又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所記筆錄,如認為有錯誤或遺漏者,應先向法院書記官聲請更正或補充之,俟法院書記官就此為處分後,如有不服,始得對該處分向書記官所屬之法院提出異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項、第240條之規定自明。而裁定者,乃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在訴訟中所為判決以外之意思表示,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裁定書應具備如何之法定方式,故法院為意思表示,依慣例以批示或通知行之,雖不用裁定之名稱,然其同為裁定之性質,當事人如有不服,自應准以抗告程序救濟。

三、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於97年11月9日具狀聲請更正原法院97年5月27日調解筆錄,經法官於抗告人聲請狀上批示:「本件非判決結案,故無所謂判決之更正,至有關調解筆錄之更正,請書記官依法處理」等語後,於97年11月14日以北院隆民日97年度移調字第308號函覆抗告人:「本件非判決結案,故無所謂判決之更正,有關解調筆錄所載『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無違誤,請查照」等語(見原法院97年度移調字第308號卷頁111、115)。嗣抗告人於97年12月8日具狀就上開函文提出異議,經法官於該異議狀上批示:「函覆本件調解筆錄內容並無『誤寫』之情事,台端請求更正,礙難照准」等語,並以97年12月17日北院隆民日97年度移調字第308號函文通知抗告人(見原審移調卷頁117、124),則原法院上開97年12月17日函文雖未以制式裁定格式行之,仍屬法院所為意思表示,旨在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應視為裁定性質,抗告人於97年12月24日收受該函後,於98年1月3日對之提起抗告,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經本院調閱原法院97年度移調字第308號清償債務事件之97年5月27日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之原本,其調解成立內容第點第㈡項記載「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願加計給付壹拾萬元違約金」等語明確,並經到場之當事人及調解委員當庭閱覽無誤後簽名,此有經抗告人甲○○簽名之系爭調解筆錄原本可稽,核無抗告人所指將「遲誤」誤寫為「未」之顯然錯誤情事,抗告人以此為由聲請更正系爭調解筆錄,自無理由。原法院因認系爭調解筆錄所載『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無誤寫之情事,固非無見。

(三)惟依系爭調解筆錄原本之簽名欄所載,於該調解期日到場並簽名之當事人為「原告甲○○」、「被告乙○○」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李莉卿律師」,至「被告候世卿」則未到場,而系爭調解筆錄「到場調解關係人」欄將到場之「被告乙○○」誤載為「被告侯世卿」乃顯然之錯誤,依上開說明,仍應由原法院書記官為更正之處分。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系爭調解筆錄既有上開顯然之錯誤,原法院逕予駁回抗告人對書記官處分之異議,仍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妥適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1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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