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7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671號
- 抗告人
- 旗鉀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瑪俐
- 代理人
- 林祥隆
- 相對人
-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勝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應增列第二項「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明異議駁回。」,關於原主文第二項「其餘抗告駁回。」之記載,應移列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