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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7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蕭艿菁楊絮雲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671號

抗告人
旗鉀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俐
代理人
林祥隆
相對人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應增列第二項「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明異議駁回。」,關於原主文第二項「其餘抗告駁回。」之記載,應移列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7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