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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01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呂太郎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01號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黃柏夫律師

      黃帥升律師

      陳鵬光律師

      陳誌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樂士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501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記載,應更正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0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