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0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貴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夫律師
黃帥升律師
陳鵬光律師
陳誌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樂士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501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記載,應更正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