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

偽造文書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許錦印施俊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
陳錦東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陳錦東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共三罪)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又按量刑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判決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上訴人為房屋仲介人員,因個人賭債,竟以偽造私文書並捏造房屋出售之手段,騙取被害人闕慧綺錢財之情節及其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犯後避不見面,經緝獲始到案,但已與被害人等和解,每月僅能償付新台幣五千元,且坦承犯行,及尚無犯罪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偽造文書部分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四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尚屬妥適,而予維持。經核尚無違誤。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以伊坦承犯罪,並已與被害人和解,因無能力致每月只清償上開款項,原審量刑仍屬過重云云,徒對原審量刑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揆諸前開說明,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詐欺取財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上訴人詐欺取財部分,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施 俊 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