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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六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洪文章王居財郭毓洲韓金秀沈揚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六號

上訴人
陳正文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證據之取捨與其證明力之判斷,以及事實有無之認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並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背法令,而執為第三審適法之上訴理由。原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上訴人陳正文有其事實欄所載公共危險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其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累犯,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二年之判決。已敘明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且對上訴人以其當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致減損其辨識能力及伊係放火燒燬自家應非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罪責等所辯各節,如何均不足採,詳加說明指駁。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伊行為當時因吸食安非他命致精神錯亂,無法辨識其行為招致之錯誤結果;又因己意中止其行為者,為中止未遂。且係在自家放火未遂,應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年量刑太重等語。然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之自白,證人陳政男、楊豐瑜之證述,卷附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檔案編號:H10H03N1)暨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轄內陳正文涉嫌公共危險案現場初步勘察報告等證據資料,為綜合判斷,認上訴人有上開放火之犯意及犯行,尚非無據。又本案因有上訴人以外之人報案,致未發生燒燬結果之「障礙未遂」,亦經上訴人供述在卷,並有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可佐(見偵查卷第十一、五○頁)。上訴意旨指其係中止未遂,尚有誤會。原判決另說明上訴人本件犯行前,縱有憂鬱症及自殺意念,但其程度並非嚴重,亦未影響其事物之理解,且可回憶案發之過程,未達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況上訴人自少年時期即施用毒品,更於九十七、九十八年間因數度施用第二級毒品而入監服刑,屢誡不改,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本件雖係欲放火自燃,結束其生命,並施用安非他命。然其於案發時(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距其自監獄執行完畢釋放出監不過十六日,在監執行長達一年九月,是案發前上訴人應無長期施用安非他命之可能。衡以上訴人於鑑定醫師為精神狀態檢查時曾「否認當下有幻聽或妄想等症狀」,及其可回憶案發之過程等情狀,堪認案發前上訴人縱有容任自己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於行為前後,亦並非對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或此項能力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明顯減退之情形。則其於案發前縱施用安非他命,且在安非他命之作用與憂鬱情緒影響下,造成可能減損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亦應認其係施用安非他命自陷於類「精神障礙」狀態,屬「原因自由」行為,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不能適用同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免除或減輕其刑責。又上訴人「故意」放火燒燬未遂之「房屋乃其母親所有」,並非其過失而燒燬自己所有物,原審適用法則,亦無違誤;上訴意旨徒以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意指摘,核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至其他上訴意旨或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違背法令,或泛指原判決量刑不當或對有無主觀犯意及部分不影響事實認定與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仍為單純事實之爭辯,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沈 揚 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六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