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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三號

違反藥事法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洪曉能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三號

上訴人
王佐維

      許智偉

      詹智雄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八八、一四三○○號,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王佐維、許智偉、詹智雄不服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彼等共同販賣偽藥罪刑之判決(詹智雄一罪,併宣告緩刑,王佐維、許智偉各三罪),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人等不服,於民國一○○年九月一日向本院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再者,原判決關於上訴人等販賣猥褻影音光碟部分,第一審判決係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論處罪刑,復經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因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三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