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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四六號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花滿堂洪昌宏王聰明林秀夫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四六號

上訴人
趙之翎
上訴人
黃文廷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杜冠民律師
上訴人
薛富誠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台中市沙鹿區○○○街75號

          居同上市北屯區○○○段447號6樓之5

      黃金蓮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台南市○○區○○路55號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金上訴字第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趙之翎、黃文廷共同上訴意旨略謂:趙之翎、黃文廷對於被訴未經核准,而在國內從事境外基金銷售業務,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與遭移送併予審判之各情,於原審調查和審理中,皆一再坦認不虛,採認罪答辯方式進行,詎原審未詳查此犯罪後之良好態度,以作為量刑斟酌之參考因素,卻於判決理由內,記載伊等僅承認設立公司經營該事業,然否認設立分支機構等文,似認伊等係採無罪答辯方式,復未詳細說明其此認定之理由,自嫌查證未盡,並理由不備;另上訴人薛富誠、黃金蓮相同上訴意旨略稱:伊等在犯罪案發後,立即坦白認錯、配合調查,態度至為良好,卷內既未見有任何投資人受害之證據,原判決竟以伊等所為「係屬知識型之犯罪,破壞金融秩序,對社會造成危害非淺,難認無再犯之虞」為由,撤銷第一審之緩刑宣告,顯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各云云。惟查:量刑輕重、緩刑宣告與否,均屬法院得自由裁量之職權,既在法定刑度之內擇定,並不給予宣告緩刑,客觀上又無明顯濫權,即難逕指為違法。而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罪,所侵害者,係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與投資保障,屬於金融秩序安定之一環,觀諸該法第一條規定甚明,是所保護之法益,非祇投資之個人,尚兼及社會。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違反者,於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定有罰則,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原判決以上訴人四人同犯上揭之罪,量處趙之翎、黃文廷各有期徒刑十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萬元;量處薛富誠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一百十萬元;量處黃金蓮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一百萬元(以上罰金刑部分,均得易服勞役;後二人有期徒刑部分,尚可易科罰金),已於理由貳-五內,詳加說明如何依據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各量刑參考因素,審酌一切情狀,予以擇定,並敘明第一審判決漏未審究部分犯行,且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原審自得諭知較第一審為重之刑,及不宜宣告緩刑之原由,自形式上觀察,核無各上訴意旨所指違法、失當情形存在,無由當事人任憑己意妄指違誤,而執為第三審適法上訴理由之餘地。再原判決就趙之翎、黃文廷認罪答辯之行文,縱非嚴謹、精確,因於判決本旨尚無影響,按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法理,亦無許憑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上說明,應認上訴人四人之上訴,皆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王 聰 明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四六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