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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世淙何菁莪洪曉能郭玫利陳東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三○號

上訴人
廖建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廖建銘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泛稱其於警方攔檢時,即坦承施用毒品,合於自首要件,應減輕其刑,又因罹患口腔癌,雙親年邁,無人照顧,請從輕量刑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理由內已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再查原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上訴意旨謂原審未開庭審理,逕行判決,顯屬違法云云,尚有誤解。復稱原判決臆斷上訴人不符自首要件,而未傳喚承辦員警到庭調查,且警方強行破壞其住處大門,違法搜索,送驗之尿液是否其所有,亦應檢驗DNA 等語,漫言爭執,但對於原判決駁回其上訴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第一審判決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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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陳 東 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三○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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