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4 分鐘讀完全文 8,1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伯道蘇振堂林秀夫林立華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九號

抗告人
黃士銘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0一年

度聲字第一六六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黃士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士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合於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又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犯之,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規定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因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四月。固非無見。

惟查:附表編號4偽造貨幣罪部分,原經判決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以判決違背法令,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經本院一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一0一年度台非字第一六二號判決,撤銷原確定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有本院判決可稽。原裁定以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為基礎,與其他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即有未合。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即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刑期,及其他一切情狀,自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附表編號6、7部分,原裁定誤載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台灣高等法院一00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一七號判決,亦不無瑕疵,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偽造文書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減刑為有期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 │
│                │徒刑3月               │刑2月                 │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4.08(或09)~95.05.03 │94.11.16              │94.08~95.04底      │
│                │                      │                      │                    │
├────────┼───────────┼───────────┼──────────┤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起  訴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979號   │95年度偵字第11205號   │署95年度毒偵字第1368│
│                │                      │                      │號                  │
├───┬────┼───────────┼───────────┼──────────┤
│  最  │法    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636號    │95年度訴字第1164號    │95年度訴字第1158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6.02.14              │95.12.21              │95.12.21            │
├───┼────┼───────────┼───────────┼──────────┤
│      │法    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636號    │95年度訴字第1164號    │95年度訴字第1158號  │
│  判  ├────┼───────────┼───────────┼──────────┤
│  決  │判    決│96.03.26              │96.02.05              │96.01.29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                      │                    │
└────────┴───────────┴───────────┴──────────┘
 附表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偽造貨幣              │強盜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
│                │                      │                      │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94.10.26              │95.04.27              │95.04.05~95.04.22  │
│                │                      │                      │                    │
├────────┼───────────┼───────────┼──────────┤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起  訴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11824號   │95年度偵字第6303號    │署95年度毒偵字第6303│
│                │                      │                      │號                  │
├───┬────┼───────────┼───────────┼──────────┤
│  最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414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917號  │96年度訴字第581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6.12.11              │100.06.30             │99.09.17            │
├───┼────┼───────────┼───────────┼──────────┤
│      │法    院│最高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97年度台上字第741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917號  │100年度台非字第351號│
│  判  ├────┼───────────┼───────────┼──────────┤
│  決  │判    決│97.02.21              │100.07.29             │100.11.10           │
│      │確定日期│                      │                      │                    │
├───┴────┼───────────┼───────────┼──────────┤
│                │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                    │
│                │確定。嗣經本院101年5月│                      │                    │
│  備        註  │31日101年度台非字第162│                      │                    │
│                │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                      │                    │
│                │徒刑3年2月            │                      │                    │
└────────┴───────────┴───────────┴──────────┘
 附表  
┌────────┬───────────┬───────────┬──────────┐
│ 編          號 │           7          │                      │                    │
├────────┼───────────┼───────────┼──────────┤
│ 罪          名 │恐嚇取財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4月15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95.04.29~95.05.03    │                      │                    │
├────────┼───────────┼───────────┼──────────┤
│ 起  訴  案  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95年度毒偵字第6303號  │                      │                    │
├───┬────┼───────────┼───────────┼──────────┤
│  最  │法    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581號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09.17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
│  確  ├────┼───────────┼───────────┼──────────┤
│  定  │案    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51號  │                      │                    │
│  判  ├────┼───────────┼───────────┼──────────┤
│  決  │判    決│100.11.10             │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九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