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花滿堂韓金秀蔡國在周盈文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七號

上訴人
吳永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六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人吳永福此部分上訴意旨略稱:此次毒品交易,買受人夏文忠尚未交付價金,上訴人犯罪應屬未遂階段,原判決竟依既遂論處,自有欠妥云云。

惟查: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指,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刑事法之販賣罪,係基於禁止管制物品擴散、流通之立場而為規範,故販賣行為以物品是否已經交付予買方,作為犯罪既、未遂之區別標準,至於賣方是否已經收得價金或約定之對價,則非所問。此與民事法之買賣,係本於誠信之要求,而以雙方是否已為對待給付,作為契約履行完竣之區別者,尚屬有間。

原判決就此部分,已說明上訴人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迭稱該次交易有收取貨款,交易已成功等語,核與夏文忠所述無異,並有通訊監察紀錄和扣案證物可為參佐,足可採信;至於上訴人在原審所為夏文忠未交付貨款乙節,無非係翻異飾卸之詞,不足採信,經核其採證認事,於法並無不合。其實,上訴人是否有收取價金,根本無礙此部分犯行既遂之成立。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任憑己意指摘為違法,不能認已經具備合法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依上說明,應認其此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貳、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及五部分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吳永福就此部分,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具狀聲明上訴,雖於同年五月八日又提出上訴理由狀,但僅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四部分,敘述上訴之理由;對於此其餘部分,則無何敘述,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

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亦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周 盈 文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七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