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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四三五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正興張春福許錦印林英志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非字第四三五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黃琨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一○一年度易字第五五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五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黃琨猛部分撤銷。

黃琨猛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執行完畢』,於數罪併罰案件,係指就該數罪所定之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始克相當。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先予執行,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謂先確定之罪已執行完畢。查本件被告黃琨猛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因犯竊盜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嘉簡字第四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下稱甲罪),於九十八年八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又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因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下稱乙罪)。上開甲、乙二罪因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一○三年度聲字第九六二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扣除已執行之甲罪,刑期自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一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止等情,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揆之上開說明,上開甲罪所處有期徒刑三月,不能認已執行完畢,則被告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犯本件結夥竊盜罪,自不成立累犯。原審未及查明,誤依累犯予以論科,並加重其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二、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以所定之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執行刑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本件被告黃琨猛所犯上開甲、乙二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一○三年度聲字第九六二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於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確定後,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三年執減更己字第一四四五號指揮書指揮執行,其刑期自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一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止等情,有前開判決、裁定、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則被告前犯之甲罪即不能認為已經執行完畢,是被告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十六時許,犯本件結夥竊盜罪時,依上述說明,係在甲、乙二罪所定應執行刑執行完畢以前,自不能論以累犯。乃原判決對被告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即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前),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四三五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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