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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七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賴忠星蘇振堂蔡國在呂永福吳燦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七號

上訴人
梁益瑋
選任辯護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五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梁益瑋有如原判決所載酒醉駕車而致被害人黃種煥受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意識不清、肢體痙攣合併僵硬、終生喪失工作能力、無法維持日常活動、需二十四小時專人照護之重大不治傷害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變更檢察官所引起訴法條,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因而致人重傷罪刑,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所為論斷說明,與卷內訴訟資料悉無不合,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之罪,係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對於第一項之基本行為(酒駕等)有故意,對於加重結果(致人於死或重傷)部分有過失,始令負該加重結果之責,乃結合服用酒類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過失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罪之構成要件,而變更法定刑度。故就汽車駕駛人酒醉致不能安全駕車,因過失致人重傷而言,即應逕行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規定處斷,並不得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加重其刑。原判決係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憑為判斷犯罪事實,已就符合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詳加記載,於理由內論列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至於被害人黃種煥駕車與有如何之過失部分,並不影響上訴人有醉態駕車致其受重傷犯罪事實之認定,況原判決亦記載黃種煥所涉公共危險部分,由第一審另行審結,自無上訴意旨所指未依證據認定事實或判決理由不備之可言。

四、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已具體審酌關於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就上訴人所犯醉態駕駛致人重傷罪量定之刑罰(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說明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二年稍嫌過重),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上訴意旨以其有積極表達和解意願,因黃種煥目前意識不清,致無法製作調解筆錄,執以指摘原判決有量刑上之違誤云云,無非係單純就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漫為爭辯,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而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與否,法院本屬有權斟酌決定,未依該規定減輕其刑,既不違背法令,自不得執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判決未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上訴人罪刑,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要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又原判決已依自首減輕其刑,上訴意旨謂原判決漏未審酌其是否符合自首要件,容有誤會。至於其他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五、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吳 燦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七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