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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四七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宋祺林英志劉興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四七號

上訴人
陳建宇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三六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者,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陳建宇有其事實欄一所載攜帶菜刀,侵入公寓大廈之樓梯間對 ENI(印尼籍,中文姓名「愛妮」)強盜未遂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未遂罪(累犯),並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之判決(原審關於諭知上訴人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部分已確定),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人於第一、二審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未提出否認犯罪之辯解)。核其所為之論斷,俱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認定伊係持菜刀犯案,然該菜刀始終未扣案,證人MOH JOHAR FANANI(印尼籍,中文姓名「藍尼」)雖證稱上訴人手持長約二十公分之刀子等語。惟伊與 ENI拉扯,乃至其掙脫、受傷,均係瞬間之事,MOH JOHAR FANANI當時在房間內,應不可能目睹上開情節,原判決僅憑伊之自白,遽認伊當時有攜帶菜刀,而為不利於伊之認定,尚有未洽。㈡、本件案發地點係在新北市○○區○○街○巷○號之四樓樓梯間,原判決竟認定係住宅,並據此認定伊係侵入住宅強盜未遂,亦有可議云云。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上訴第三審法院之適法理由。㈠、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於檢察官訊問、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案發時係持菜刀強盜ENI 之財物而未得逞等情,核與ENI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暨 MOH JOHARFANANI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ENI (當時因欲掙脫而抓握上訴人手持之菜刀,致受有左大拇指撕裂傷八公分併肌腱斷裂等傷害)所提出之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資佐證,因認上訴人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採為上訴人犯罪之證據,並據以認定上訴人當時確係持菜刀強盜ENI 之財物而未得逞等情,已於理由內論敍說明綦詳(見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十三行至第四頁第八行),核其論斷尚與證據法則無違。且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對原判決事實一所載攜帶菜刀侵入住宅強盜未遂之事實亦均表示認罪,並未提出否認犯罪之辯解,嗣於法律審之本院方為上述辯解,而為單純事實之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㈡、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公寓樓梯間雖僅供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整體言,樓梯間亦為公寓之一部分,而與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侵入公寓樓梯間,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與侵入住宅同視。本件原判決於事實欄已載明案發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該棟公寓之樓梯間,係與該址各樓層住宅直接相連通,屬各樓層住宅之一部分(見原判決第二頁第二行至第四行),核其論斷,於法尚屬無違。上訴人就原判決適法論斷之事項,任憑己意指摘原判決認定其係侵入「住宅」強盜未遂有所不當云云,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宋 祺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劉 興 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四七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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