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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七四號

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花滿堂韓金秀洪昌宏呂丹玉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七四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蘇政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一○四年

度聲字第一二六七號,聲請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

四年度執聲字第六九二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蘇政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八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提起非常上訴,固應對於違法之確定判決為之,但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與實體判決同一之效力,亦即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認為違法,仍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44年台非字第41號判例、98年度台非字第16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案被告前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各罪,曾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104年8 月13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9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此有前揭裁定書附卷可稽。嗣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年8月25日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之意見,本案所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應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3年1月(2年4 月【附表編號1至7已定之刑度】+9月【附表編號8】=3年1月),惟本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失察,乃就附表所示各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已逾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揆諸首開說明,顯有裁定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於受刑人不利。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

本院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進而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各裁判宣告數罪之刑,均已各別定其執行刑,再就全部宣告刑重新定其執行刑時,亦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乃當然之理。是法院重新裁量另定之執行刑,倘較重於前定之數執行刑加計後之刑之總和,亦屬違背法令。經查:本案被告蘇政偉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各罪,曾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以一○四年度聲字第二九二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有裁定書附卷可稽。嗣檢察官於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八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其中附表編號1、2、3、4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6、7、8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之聲請,係經受刑人即被告之請求而為之),則所定之執行刑,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加計附表編號8 宣告有期徒刑九月之總和,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三年一月。惟原審法院不察,就附表所示各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已逾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揆諸前揭說明,自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有違,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竊盜           │      公共危險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7月16日      │    103年7月16日      │    103年11月2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6756號   │103年度偵字第6756號   │104年度偵字第4825號   │
├───┬────┼───────────┼───────────┼───────────┤
│      │法    院│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1046號   │103年度易字第104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年1月13日     │     104年1月13日     │     104年6月4日      │
├───┼────┼───────────┼───────────┼───────────┤
│      │法    院│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1046號   │103年度易字第104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
│判  決├────┼───────────┼───────────┼───────────┤
│      │判    決│    104年2月11日      │    104 年2 月11日    │    104 年7 月6 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竊盜          │        搶奪          │        搶奪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11月25日     │    103年11月25日     │    103年11月2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4825號   │104年度偵字第4825號   │104年度偵字第4825號   │
├───┬────┼───────────┼───────────┼───────────┤
│      │法    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 104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年6月4日      │    104年6月4日       │     104年6月4日      │
├───┼────┼───────────┼───────────┼───────────┤
│      │法    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 104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 104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
│判  決├────┼───────────┼───────────┼───────────┤
│      │判    決│      104年7月6日     │    104年7月6日       │     104年7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 編          號 │          7           │          8           │                      │
├────────┼───────────┼───────────┼───────────┤
│ 罪          名 │        搶奪          │        搶奪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11月25日     │    103年10月0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4825號   │104年度偵字第1501號   │                      │
├───┬────┼───────────┼───────────┼───────────┤
│      │法    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 104年度審訴字第178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年6月4日      │    104年6月29日      │                      │
├───┼────┼───────────┼───────────┼───────────┤
│      │法    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78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4年7月6日      │    104年7月28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七四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