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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七號

偽造文書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許錦印王國棟李釱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七號

上訴人
曾允聖
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少連偵字第九三號,一○三年度偵字第九四四八、一三二○七、一三八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㈠本件偽造之公文書上,雖然留有上訴人之指紋,純因上訴人任職網咖期間不明就裡,替客戶代收傳真所致,原審竟然遽認上訴人為詐騙集團之同夥共犯,顯非允洽。㈡上訴人業於原審請求函詢桃園市○○區○○路○○○號一樓7-11統一超商店長或負責人,以查明傳真機廠牌、型號及傳真頁面顯示時間、文字註記之有無,以證實上訴人所辯非虛;並聲請將警員現場勘察報告所採獲之編號四、七指紋,重新送鑑定,俾能循線詳查其他接觸過該偽造公文書之人,以證明上訴人非屬共同正犯,凡此攸關上訴人重大利益,又非不易調查或不能調查。詎原審否准,遽行判決,當有調查證據未盡之違法云云。

三、惟查: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言,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甚明,自無由當事人任憑己意,指摘為違法,而執為上訴第三審合法理由之餘地。又法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之直接、間接證據,本於合理之推論而為判斷,要非法所不許。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性,且有調查之可能性,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基礎者而言;若事實已臻明確,或調查途徑已窮,自無庸為無益之調查,亦無未盡調查證據職責之違法可言。原判決主要係依憑上訴人坦承確有經手扣案之三紙偽造公文書「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及曾持用其中一紙文書向被害人林雯瑄收取款項,並分得酬金的部分自白;另被害人陳煌於警詢、偵查中,林雯瑄於警詢、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分別指訴被詐之經過,林雯瑄更明確指證上訴人即係取款人之證言;系爭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警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上揭偽造之公文書皆採得指紋,經鑑出係屬上訴人之鑑定書;相類另案判刑確定,而所用詐術與本案二情,悉相脗合等情況證據資料,乃認定上訴人確有如原審判決事實欄二所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科刑判決(三罪),改判論處上訴人以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二罪刑。對於上訴人僅承認上揭部分自白,而矢口否認共同犯罪,所為略如前揭第三審上訴意旨之辯解,如何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亦據卷內訴訟資料詳加指駁、說明。並指出:扣案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既持向多名被害人行使,其經手之途徑究係傳真而來,亦或他途,無非行為分工之枝節,無礙於犯罪基本事實構成要件之認定,事證已臻明確,自毋庸為其他無益之查證。以上所為之事實認定及得心證理由,俱有各項證據資料在案可稽,既係綜合調查所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而為合理推論,自形式上觀察,即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上訴意旨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憑己意妄指違法,且猶為單純事實爭議,不能認為已經具備合法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綜上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七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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