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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江振義劉興浪陳宏卿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

上訴人
王文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9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王文筆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原審程序判決,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空泛指稱:原判決昧於事實,且有證據待查,殊難甘服云云,實與並未敘述理由無異,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不服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陳 宏 卿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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