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
- 上訴人
- 王文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9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王文筆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原審程序判決,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空泛指稱:原判決昧於事實,且有證據待查,殊難甘服云云,實與並未敘述理由無異,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不服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