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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陳宏卿劉興浪江振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七號

上訴人
范月琴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認定上訴人范月琴有其事實欄一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楊為橙一次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開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及諭知相關之沒收及追徵,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否認犯罪所為之辯解,何以不足以採信,亦逐一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無償請楊為橙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並非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楊為橙,已據楊為橙於審理中陳述甚明,且上訴人與楊為橙係男女朋友關係,並已為楊為橙生有一個小孩,不可能向楊為橙收取費用,當日楊為橙交付予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七百元係楊為橙交付予上訴人孩子之生活費用,原審不查,並非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款,逕予論罪科刑,顯有未合云云。

惟查: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佐以楊為橙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言,以及卷附通訊監察錄音譯文暨相關證據資料,綜合研判,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一所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楊為橙之犯行,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見原判決理由壹、二之㈠⑴⑵),對於上訴人否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辯稱:係無償讓與楊為橙施用,以及楊為橙附和上訴人辯解之說詞,何以不足以採信,原判決並已敘明:查楊為橙於第一審證稱: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當時市價約一公克二千元,上訴人提供給伊施用的甲基安非他命目測約 0.3公克等語,核與其於原審所述案發當日交予上訴人七百元,以及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自白楊為橙以七百元向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0.2至0.3公克等語吻合,可證明上訴人確係以七百元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2至0.3公克予楊為橙無誤。況楊為橙先稱: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日當天沒有交付任何金錢予上訴人云云;嗣改稱:七百元係小孩的生活費用,與毒品無關云云,前後反覆不一,自不足採(見原判決理由壹、二之㈠⑶)。至於上訴人嗣雖翻異前供,否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楊為橙云云。惟觀諸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上訴人於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與楊為橙電話通話監察錄音譯文內容,上訴人一再要求楊為橙「錢要帶著」,楊為橙答以「媽的,又要帶錢喔,不是要招待的喔」云云,上訴人則稱「沒有啦,你當作我是什(麼),我也是從阿燦那邊拿」等語,益見上訴人於電話連繫時已明確向楊為橙表達當天必須帶錢才能來拿毒品,不願無償招待楊為橙無誤,其嗣後推翻前供,改稱係無償提供毒品予楊為橙云云,自不足採等旨綦詳(見原判決理由壹、二之㈠⑷),原判決因認上訴人確有上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已詳敘其取捨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事證可資覆按,並與經驗、論理法則無違,乃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乃置原判決明白之論斷於不顧,仍執其為原審所不採之辯解,再事爭論,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江 振 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七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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