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世淙陳朱貴楊智勝謝靜恒黃瑞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572號

上訴人
劉仲凱

      徐瑋隆

      鄭志騰

      張治瑋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 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321、37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上訴人徐瑋隆、鄭志騰、張治瑋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徐瑋隆、鄭志騰、張治瑋上訴意旨略以:

㈠其等僅受僱於劉仲凱,負責幫忙清洗器具、觀看監視器,未參與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過程,非屬要角,情節較輕;原判決認彼等均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尚有不當。徐瑋隆另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㈡其等所為係製造毒品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不知製毒過程;鄭志騰提供場所之初,尚不知係供製毒之用;其等實無共同製造毒品犯意,應僅構成幫助犯。原判決論以共同正犯,適用法則不當。

㈢其等因生活困頓,急需工作,一時誤入歧途,獲利微薄,現已知悔悟,且本案尚未對社會造成危害即遭查獲,原判決量刑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

三、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徐瑋隆、鄭志騰、張治瑋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刑(張治瑋累犯)併諭知沒收部分之判決,駁回其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並對如何認定:許瑋隆、鄭志騰、張治瑋主觀上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本件犯行,其等與劉仲凱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所稱僅成立幫助犯之辯詞,均不可採;其等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皆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範疇。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判決以徐瑋隆、鄭志騰、張治瑋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非違背公平正義,予以維持。自屬裁量職權之行使,難指為違法。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暨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則徐瑋隆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貳、上訴人劉仲凱部分: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劉仲凱因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黃 瑞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