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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28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世雄段景榕鄧振球汪梅芬宋松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5528號

上訴人
劉祖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 9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77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14936、12261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927、19154、22264、26057、27045、29378、320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劉祖均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第一審判處如其附表二所示指揮犯罪組織(編號 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編號2至5)各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二、惟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就修法過程以觀,原草案為:「依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嗣經修正通過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刪除,稽其立法目的僅在避免「空白上訴」,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倘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究不能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本院一致之見解。

三、卷查,上訴人係以其於偵審期間已坦承全部犯行,並配合第一審法院釐清事證及犯罪事實,足見其願惕勵改過、潛心向善,且其於犯罪過程中所擔負之工作,與詐欺集團之首腦或具控制力之角色有別,又其案發時待業中,年僅20餘歲,在智識程度及是非道德判別上,較顯不足,一時失慮為利所誘而犯下本案,第一審未確實審酌上開情節,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之重刑,非但不利其再社會化,亦難認符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為其上訴第二審之理由,有該上訴理由狀可稽(見原審卷第129至133頁)。依上揭理由之記載,形式上已指稱第一審之量刑未審酌其犯罪之情狀、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定應執行刑過重,且違反罪刑相當等量刑原則等情,尚非抽象、空泛之指摘,足為其上訴理由之所憑,其上訴理由已堪稱具體。又指揮犯罪組織之罪,係法定本刑「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為保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並規範屬強制辯護之案件,就其上訴理由是否符合具體理由之判斷,尤宜慎酌,如所提上訴理由並非抽象、空泛,第二審法院自應給予實質覆判之機會,以保障其訴訟權,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究不能遽謂係徒托空言之未敘述具體理由,原判決猶以上訴意旨「僅空泛指稱原判決難認符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而未提出任何具體之新訴訟資料或相關事證」等旨,據此認定上訴人所執理由不具體,逕認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予以駁回,無異剝奪上訴人受實質有效之上訴救濟機會及強制辯護案件應受特別保障之辯護倚賴權,致審級制度喪失功能,無從獲得有效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難謂適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2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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