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98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許錦印朱瑞娟劉興浪高玉舜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5098號

上訴人
王柏凱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原上訴字第47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594、12883號,108年度偵字第1270、2497、38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王柏凱有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及加重詐欺各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2至4所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及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13所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其中附表三編號4 部分為未遂,其餘為既遂)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該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且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得列為是否予以刑度減讓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又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各罪,已具體審酌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兼顧相關所有罪名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包含已衡酌其於警詢、偵查及第一審均否認犯罪,迄於原審審判時始行認罪之因子(此為符合輕罪洗錢罪該部分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自白減刑之事由),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或就想像競合犯之輕罪量刑事由有過度評價之違法情形。至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與否,法院本屬有權斟酌決定,原判決已於理由內說明不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之理由,亦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任憑己意,或就原判決量刑主張未審酌洗錢罪於原審中自白之減刑事由,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或執其涉案情節、悔過表現之情形,及個人、家庭等因素,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均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之評價,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何 信 慶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98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