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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

傷害致重傷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何菁莪(主辦)何信慶朱瑞娟黃潔茹何俏美

上訴人
謝○○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論處上訴人謝○○犯傷害致重傷罪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所憑之證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

三、按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如其證據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查原判決係綜合全案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並採取上訴人之不利己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柏雄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證,證人即護理師張琬琳於警詢及審理中之證詞,佐以卷附彰濱秀傳醫院函暨所附上訴人之病歷資料、護理紀錄、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基醫院)精神科精神鑑定報告書、第一審勘驗筆錄及附件照片等卷內其他證據資料,依法認定上訴人有其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致重傷犯行。並就其原審辯護人為其辯護稱:上訴人行為時因有精神障礙而致欠缺辨識及控制能力,應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罰乙節,亦依卷內證據資料予以指駁,並說明上訴人行為時認知功能雖較常人為低,但其於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應未達完全喪失程度,與刑法上開規定不符,辯護人上開主張如何不足採取之論據,所為論斷尚不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且有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即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四、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已揭櫫調查證據係由當事人主導為原則,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瞭仍有待釐清時,始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形,予以裁量是否補充介入調查。如已不能調查,或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或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法院未為調查,即不能指為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查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之主觀犯意為何,此係屬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為法律上之評價,是否得經由傳喚上訴人之精神科主治醫師丁志偉到庭作證即得釐清,尚非無疑。又第一審檢察官既認有傳喚其人之必要,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聲請傳喚調查,然檢察官於第一審準備程序已表示無聲請調查之證據,已與前開規定以當事人進行為主,法院職權調查為輔之立法意旨及集中審理原則無違。另查,檢察官於第二審上訴書內雖主張有傳喚上開證人到庭釐清之必要,然於原審審判期日檢察官已表示上訴人主觀犯意為何,是法律層次之評價判斷,傳訊精神科主治醫師仍無法釐清,因此捨棄傳訊上開證人。而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於第一、二審則未主張有傳喚前開證人到庭之必要,且於原審審判期日,經審判長當庭詢以有無其他證據提出或聲請調查時,上訴人及其輔佐人均稱由其律師回答,辯護人則答稱:「沒有」(見原審卷第152頁)等情,是原審已予渠等聲請調查證據之機會,則原審認事證已明,不再為其他無益之調查,核屬事實審法院調查證據裁量職權之行使範疇,自無違法可指。上訴意旨徒謂原審未依職權傳喚其精神科主治醫師丁志偉到庭詢問,逕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容有未當云云,係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而為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其餘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再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之之枝節事項,憑持己見漫指原判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綜上,應認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主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重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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