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26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勤純莊松泉李釱任吳秋宏王梅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226號

上訴人
何逢凱
選任辯護人
林志錡律師
上訴人
徐子詠
選任辯護人
薛智友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季堯律師
上訴人
趙顗勝

      秦道源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 年3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2853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7748、28503、30626、313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何逢凱、徐子詠、趙顗勝、秦道源有原判決事實欄及其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1 至 3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何逢凱、趙顗勝、秦道源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論處何逢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罪之罪刑(編號1另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一般洗錢罪;編號2、3均另犯一般洗錢罪),並為沒收之宣告;論處趙顗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 罪之罪刑(編號2另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一般洗錢罪;編號3另犯一般洗錢罪);論處秦道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另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另維持第一審關於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論處徐子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 罪之罪刑(編號1另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一般洗錢罪;編號2另犯一般洗錢罪)及宣告沒收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證明力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判斷之事項,倘其判斷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難任憑己意,指摘為違法,而據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原判決認定徐子詠有事實欄一、㈠、㈡及附表一編號1、2所載之犯行,係依憑徐子詠之部分自白、證人即告訴人劉玉清、傅曾嬌姝證述被害情節;證人即鎮鋐珠寶銀樓負責人黃仁哲、員工林智杰供述徐子詠購買黃金之證詞;卷附之徐子詠與王烱烈之微信對話群組暨對話紀錄(下稱系爭微信對話紀錄)及各該金融機構之交易、取款明細等證據資料,逐一剖析、相互勾稽,記明其證據取捨及認定之理由。且敘明徐子詠與王烱烈同赴銀樓頻繁持現金購買小額黃金之手法,如何與「變更財產」之洗錢模式相符(見原判決第10至11頁);系爭微信對話紀錄內容如何與「貨款」或一般之廠商及貨品無關,而與詐欺集團「車手」、「收水」與上游成員之對話模式相合(見原判決第9 至10頁)等旨。復就徐子詠否認犯行,所為其僅係依王烱烈指示代為收取貨款轉匯,主觀上並無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意之辯解,如何不足以採信,證人常嘉琪及陳奕廷之證述,如何不足為其有利認定之理由,俱已斟酌卷內資料加以指駁、論斷(見原判決第11至12頁)。所為論斷說明,俱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亦無上訴意旨指摘之違誤。徐子詠上訴意旨,猶執陳詞略謂:其受王烱烈之託給付貨款,對收取轉匯之款項為詐欺贓款並不知情,系爭微信對話紀錄只是中性用詞,原判決俱未依憑證據認定及說明,以不相關之購買金飾,率認其屬詐欺集團成員,有違背證據法則、調查未盡、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之違誤等語。仍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明白論斷、詳予指駁之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 項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此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未有裁量濫用或不當情形,自不得以原審未諭知緩刑逕指為違法。原審審酌何逢凱、趙顗勝、秦道源本件犯罪之一切情狀,未諭知緩刑,縱未於理由內說明,自無違法可言。何逢凱上訴意旨略謂:其符合緩刑要件,原判決未說明不予宣告緩刑之理由,判決不備理由,且既認定何逢凱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卻未宣告緩刑,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趙顗勝、秦道源上訴泛稱:應予宣告緩刑等語。均係就原審量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任意指摘,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以上及其他上訴意旨,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等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本件既予程序上駁回,趙顗勝、秦道源上訴意旨請求宣告緩刑,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王 梅 英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2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