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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488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882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勤純王梅英蔡新毅黃斯偉吳秋宏

111年度台上字第488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884號

上訴人
林立祥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1、152、153號、111年度上易字第6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856號、109年度偵字第4564、4567、6024、6881、6986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9319、11912、12781、12903、12965、13237、13488、15690、17960、19315、253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林立祥有其犯罪事實欄(下稱事實欄)一、二及附表(下稱附表)甲、乙所載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洗錢各犯行,事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其均無罪之判決,就:(1)附表甲編號3部分,改判論處上訴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附表乙編號1至5、7至10部分,改判均論處上訴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共9罪刑。尚均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中附表乙編號1部分,另想像競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3)附表乙編號6部分,改判論處上訴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1罪刑,尚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相關之沒收(追徵)。固非無見。

二、惟查:有罪之判決書,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2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是事實審法院應於審判期日就被告否認犯罪所為有利辯解事項與證據,予以調查,而於有罪判決理由內詳加論列,否則率行判決,即屬於法有違。「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學理上稱之直接故意,後者則稱為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惟不論何者,均具備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認識及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意欲等要素。亦即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仍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並基此認識而「容任其發生」為必要。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另該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所稱「參與犯罪組織」,則係指行為人加入以實施特定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並成為該組織成員而言。且既曰參與,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成為該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客觀上並有受他人邀約等方式而加入之行為,始足當之。倘欠缺加入成為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僅單純與該組織成員共同實行犯罪或提供部分助力,則至多祇能依其所參與實行或提供助力之罪名,論以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要無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餘地。

(一)本件原判決事實欄認定上訴人加入「快跑千里馬有限公司」(下稱千里馬公司)之白牌計程車司機群組,駕駛其母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從事載客、跑腿代購、酒後代駕等多元化計程車服務工作,因業務關係而認識李泳潮(微信暱稱Snow,業經第一審判處相關罪刑確定),而與李泳潮建立通訊軟體微信之聯絡方式,竟基於不確定故意而加入李泳潮所屬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與李泳潮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而依李泳潮指示領取及轉交內為人頭帳戶資料之包裹,供李泳潮等人持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並提領以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等情。因認上訴人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一般洗錢既未遂罪(見原判決第1至3、16至17頁)。依其理由欄載敘之旨,係認定上訴人上開工作,並非接受千里馬公司指派,而是私下為李泳潮跑腿工作,且工作模式迥異,工作時間及頻率異於常情。依上訴人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以及其自中部前往嘉義市,異地多點便利超商領取包裹,隨即轉交李泳潮,顯與詐欺集團「取簿手」之工作方式相當,應知悉該包裹內之物品,為詐欺之贓物或遭詐欺行為人作為詐取財物之犯罪工具,故真正收貨人刻意迴避與上訴人見面,以隱藏身分,且恐將該物用於詐欺取財、洗錢之不法用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除上訴人外,尚包含李泳潮及其「同事」等集團成年成員(含電話施用詐術者、提款車手等),堪認詐欺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至少3人以上之多數人所組成,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足見其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不確定故意等旨(見原判決第6至12頁)。就認定上訴人主觀上有參與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預見(認識),並有參與該犯罪組織之意欲,客觀上並有受他人邀約等方式而加入之行為,而足認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乙節,原判決並未說明究係依憑如何之卷內證據資料,已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且就上訴人知悉李泳潮所從事為三人以上之共同詐欺取財部分,復未依卷內證據資料說明如何認定上訴人知悉向被害人騙取帳戶、收取人頭帳戶、騙取款項及持提款卡領款之人,係李泳潮以外之人,而足認係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即逕於理由載敘:依上訴人之認知,參與本案之人至少有李泳潮、向各被害人騙取帳戶、收取人頭帳戶、騙取款項及持提款卡領款之人,因認上訴人主觀上確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等旨(見原判決第10至11頁),而資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二)依事實欄一之記載,上訴人係駕駛白牌小客車,從事載客、跑腿代購、酒後代駕等多元化計程車服務工作,並因此認識李泳潮。且上訴人接受李泳潮之委託,依李泳潮指示前往便利超商領取包裹,再依指示在臺中市區之「露易莎餐廳」、「沐蘭汽車旅館」、「勤美綠園道」、「J Mall停車場」等地交付予李泳潮,所能領取之報酬,係依里程計算之新臺幣(下同)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等情(見原判決第2頁)。倘若無訛,上訴人依指示至便利超商領取包裹,再持往指定地點交給李泳潮,既祇領取依里程計算之代價,則與其案發時所從事多元化計程車服務之工作內容,能否認有異常,而違反常情?且依原判決理由之記載,上訴人領取及交付附表甲各該編號所示之包裹,其中編號1、4至6部分所獲報酬為3,500元;編號2部分所獲報酬為560元;編號3部分所獲報酬為790元;編號7部分所獲報酬為2,100元(見原判決第19頁)。果爾,上訴人收受之報酬,既是依其駕駛白牌計程車往返領取及交付包裹路程之里程計算,即與一般從事此類業務之人收取之費用相當,得否評價為收取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相當之「高額報酬」?上情如何?俱攸關上訴人行為時主觀上是否貪圖不法利得,因而鋌而走險參與犯罪組織,並參與詐欺、洗錢犯意之認定,自應詳予勾稽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並於理由內說明其取捨評價之依據,始為適法。原判決於事實欄認定上訴人收取高額報酬,並於理由內載敘:上訴人因受李泳潮支付高額對價之誘惑,而置犯罪風險於不顧,猶聽從李泳潮之指示,從事恐屬不法之領送包裹之行為,主觀上應已預見李泳潮指示其所為之工作,係屬不法,並有容任其行為將導致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罪發生之本意等旨(見原判決第10至11頁),並未說明上訴人收受依里程計算之費用,何以足認係屬高額報酬,且就共同被告李泳潮於偵查中供稱:「(問:這個白牌司機【按指上訴人】知道領的包裹是什麼東西嗎?)他不清楚。(問:白牌司機幫你領包裹,如何收費?)依正常跳表計費。他幫我領包裹沒有另外收費」等語(見他字第10608號卷第522頁反面),稱上訴人主觀上不知包裹內容物,客觀上亦未領取依里程計算以外之其他報酬乙節,復未說明何以不足為有利於上訴人辯解之認定。祗因上訴人私下接受李泳潮委託代領及交付包裹,暨包裹內容物實際上係供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金融帳戶,遽認上訴人係為求賺取高額報酬,而基於不確定之故意參與犯罪,自嫌速斷,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三、以上或為上訴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原判決上開違背法令之情形,已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8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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