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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549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李英勇鄧振球洪兆隆楊智勝邱忠義

上訴人
黃義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81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7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因檢察官及上訴人黃義軒於原審已明示僅針對第一審判決關於「刑度」部分上訴。故原審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該部分之量刑是否合法、妥適予以審理。

二、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量刑裁量之權限,就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所犯如其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含其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部分,論處販賣第二級毒品7罪刑、販賣第三級毒品1罪刑,及諭知相關之沒收、追徵,因檢察官及上訴人均僅對於上訴人所犯之罪所量處之刑度部分提起上訴,而認第一審於各罪量刑時既已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定執行刑時亦符合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加重原則,所處刑度及酌定之應執行刑,亦均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悖,予以維持,檢察官及上訴人之上訴分別主張第一審量刑過輕、過重,均無理由,而皆駁回其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原判決已詳為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核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

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一)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之刑,已敘明:第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量處如其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上訴人尚有依法減刑),均僅較法定最低度刑多出1、2月,均屬偏低,已難認有何量刑過重情形;又第一審判決對上訴人所處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期合計近40年,最長期之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2月,酌定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之應執行刑僅有期徒刑5年9月,除區分上訴人與同案被告呂柏融2人犯後態度有所不同外,更是在法定範圍之內裁量,且考量上訴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兼顧對於上訴人之警示及更生,而酌定上開應執行刑,既無違反何內部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可言等旨。核原判決已權衡上訴人之責任與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對於上訴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所酌定應執行之刑,在所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尚難任意指為違法。

(二)上訴意旨主張其身體欠佳、家人生病、女友懷胎、販賣毒品數量甚微各情,應可酌定較輕之刑,泛指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過重等語,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四、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9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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