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錦樑蘇素娥錢建榮林婷立周政達

上訴人
吳坤忠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702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吳坤忠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犯傷害罪刑,以及諭知相關之沒收。已詳述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以及認定犯罪事實之得心證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稱:相較於上訴人另犯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3月,原判決所為量刑(有期徒刑1年4月)過重違法。

四、經查: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又未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又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故其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尚難逕以他案判決之量刑結果,遽予指摘判決之量刑違法。原判決說明:審酌上訴人係持用西瓜刀砍傷被害人即告訴人林慶釧,且被害人所受傷勢非輕,以及上訴人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上和解,惟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之旨,而為量刑。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據以量刑,既未逾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裁量之權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法云云,與法律所規定得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漫為指摘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上訴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且第一、二審均為有罪判決,依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已修正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惟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第2項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本件於前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依上述說明,自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黃秀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