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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666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段景榕沈揚仁楊力進宋松璟汪梅芬

上訴人
林資超
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4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316號,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林資超有所載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該部分科刑之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三、上訴意旨略以:原審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未有具體說明實質加重之理由,已屬理由不備,又所犯本案與前案犯罪情節、不法內容及惡性有別,認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必要,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其自始坦承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並供出同案被告王宗文(業經判處罪刑確定),案發時有正當工作,僅為製作金流培養信用而同意出借,動機及情節應屬輕微,其後與被害人和解按月清償,原審量處有期徒刑7月及併科罰金,無助其繼續賠償、回歸社會,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四、累犯之加重,係因犯罪行為人之刑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要與前後所犯各罪動機、罪名是否相同或情節是否相當,無何必然之關連。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所犯幫助洗錢罪,符合累犯規定之要件,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如何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記明其裁量理由,依所犯情節,無因累犯加重其刑,致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或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且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難指有違反前述司法院解釋意旨或理由欠備之違誤。

五、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之幫助洗錢罪,已記明如何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並說明所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犯罪風氣、致被害人求償困難,考量未實際參與洗錢犯行、被害人人數及損害程度、坦承犯行之態度、與被害人林昆賢調解賠付部分損害,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各情,依累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自白減刑等規定加重、減輕及遞減其刑後,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科處所示之刑,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之違法情形。

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執對於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關於幫助洗錢罪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上開得上訴第三審部分既因不合法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經第一、二審均論罪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部分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自無從為實體上審判,關於此部分之上訴意旨即不在審酌之列,應併從程序上駁回。又本院為法律審,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其請求本院從輕量刑給予易科罰金機會,自無從審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66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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