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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5號

過失傷害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蘇素娥錢建榮林婷立

抗告人
蕭國永

上列抗告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1年度交聲再字第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蕭國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交上易字第283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刑法第284條前段規定,論處過失傷害罪刑之判決,駁回抗告人在第二審之上訴確定。而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又無該條項但書所列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抗告人聲請再審,原裁定予以駁回,依首開規定,即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裁定正本雖誤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指原審法院)提出抗告狀」等語,然不影響本件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劉藝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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