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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段景榕洪兆隆汪梅芬許辰舟楊力進

上訴人
王紹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67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0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王紹宇經第一審判決論處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刑並諭知沒收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科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關於刑之上訴,已詳敘其量刑審酌之依據及裁量之理由,所為論斷,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未經下級法院判決之案件,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就未經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又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原判決已記明上訴人於原審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就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並不爭執,且原審審理範圍只限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等旨,亦即未就該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為判決,是以上訴意旨猶以本件係案外人楊銓臻使用其推特刊登廣告,唆使其前往交易,其無犯罪之故意等情,顯係對於未經原審判決之上揭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具體供出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查獲所供其人、其犯行而言,非謂一指認毒品來源之人,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原判決就上訴人主張其供出毒品上游係楊銓臻一節,依調查所得,已敘明:本件並無因上訴人供述而查獲上手之情事,至所稱「本案犯後」當臥底配合偵查機關查獲販賣毒品等情,亦與其所涉本案犯罪之毒品無關等旨甚詳,因認上訴人所為並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未依該條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其法則之適用,並無違誤。

五、累犯之加重,係因犯罪行為人之刑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與前後所犯各罪類型、罪名是否相同或罪質是否相當,無必然之關連。原判決依卷證已敘述:上訴人前因誣告等案件,各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在前案執行完畢約2年多即故意再犯本案之罪,顯見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惡性非輕,予以加重其刑,尚無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旨,依所犯情節,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亦無所指違反司法院解釋之違法。又原判決雖記載上訴人所執行完畢之前案中有與毒品相關之案件,應係誤載,依前揭說明,並不影響判決結果,上訴意旨執以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上訴意旨猶以:其於警詢已供出毒品之來源係楊銓臻,並於遭警逮捕移送過程,接獲楊銓臻來電詢問毒品販賣事宜,該對話內容亦經警側錄,可證明本件非上訴人1人所為,但此部分未經檢、警偵辦,及其多次配合檢警辦案充當線民,協助破獲2件以上毒品案件,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原判決未依該條項減免其刑,適用法則不當;又其未有毒品相關前科,原判決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與事實不符等詞,係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漫事爭辯,及係就未經原審判決之犯罪事實暨罪名重為爭辯,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徒以自己之說詞,泛指其違法,難認已符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其請求本院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均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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