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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188號

加重詐欺等罪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瑞斌吳冠霆高文崇陳芃宇朱瑞娟

抗告人
許瓊玉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延長羈押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36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且是否裁定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裁量之職權,倘其裁量並無濫用之情形,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許瓊玉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抗告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裁定羈押;因前述羈押期限將屆,經法官訊問後,綜合相關事證,仍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該羈押期間自114年9月23日起延長2月。核屬有據。

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關於預防性羈押規定之主要目的,在於防止被告再犯,防衛社會安全,是法院依該規定判斷應否羈押時,允由其犯罪歷程、環境或條件觀察,若相關情形足認有再為同一犯行之危險,即可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至羈押之必要與否,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外,應由法院依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按具體個案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與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妥為審酌認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該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原裁定綜合考量抗告人被訴前述犯嫌,業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佐以,⑴抗告人之母親為泰國籍,抗告人之配偶亦逃亡境外而經通緝,且抗告人經第一審判處刑期非短,檢察官亦上訴求處更重之刑,足認有規避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況抗告人自承使用設定焚燒模式(即自動刪除通訊內容)之通訊軟體與共犯聯繫,並指示共犯刪除相關通訊內容,客觀上亦有畏罪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⑵抗告人參與詐騙集團之組織分工詳細、縝密,又於短期內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抗告人亦依集團內部分工多次自行或指示家庭成員共犯將領取之款項轉交詐騙集團成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行之虞。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非予繼續羈押,無足確保其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且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而裁定延長羈押2月。已說明其裁定之依據及理由。其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與比例原則尚屬不悖。並非單憑抗告人母親之國籍、抗告人配偶是否已逃匿經通緝,或特定事證之片段內容,為判斷羈押原因或必要性具備與否之唯一論據。並無不合。

四、抗告意旨徒以:依起訴書及第一審判決列載之證據,無法認定抗告人前述犯罪嫌疑重大,且抗告人已隨訴訟進行程度,陸續提出「幣流分析報告」等有利事證,主張並無涉詐情事,復已充分認知法律責任重大,絕無可能重操舊業,而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抗告人之配偶並非同案被告,其是否逃逸或經通緝,均與抗告人有無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之判斷無關;況抗告人母親年邁,久居臺灣,無返回泰國可能,抗告人亦有多名未成年子女在臺需要照顧扶養,故無逃亡之虞;原裁定未審究抗告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客觀事證,釐清抗告人是否係善意且合法之個人幣商,有無參與詐騙集團之犯罪結構,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情,即認抗告人前述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難謂適當;又原裁定僅憑抗告人母親為泰國籍人士、配偶因案逃匿經通緝,及使用飛機通訊軟體各情,即認抗告人有規避偵查或隱匿不法情事,推論有畏罪逃亡之虞,且具羈押之必要性,顯然欠缺合理依據;復未審酌以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等替代手段,防免抗告人逃匿,亦與比例原則有違;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顯係依憑己意泛言其犯罪嫌疑並非重大、無逃亡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及羈押必要,而就前述羈押原因與必要性,持不同見解任意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前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為相異評價,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188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延長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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