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四號

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紀俊乾黃正興楊文翰陳正庸陳世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四號

上訴人
甲○○ 男
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律師

        呂郁斌律師

        蘇文奕律師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晚間十時十分許,駕駛車號XR-六○三號德玄貨櫃公司大拖車,車上載有鋼筋鐵條,由台南縣關廟鄉往新化鎮方向行駛(北上車道),途經台南縣關廟鄉○○路二一○-十一號前,因車輛超載為台南縣警察局交通隊人員巡邏攔檢舉發,經開立舉發違規通知單,令甲○○心生不滿,於持罰單驅車離去後復行駕車折返現場。先將該大拖車停於新化鎮往關廟鄉○○○道路上(南下車道),與警方人員爭吵,又強行將所駕駛大拖車逆向停車以呈V字型方式圍住停放於路旁執行公務之警方巡邏車,並高聲辱駡現場執行勤務之員警,而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警方人員執行公務。且因其將大拖車逆向停放台南縣關廟鄉○○路二一○-十一號前,致使該關廟鄉○○○鎮路段供公眾往來通行之交通要道為之阻塞,滋生夜間車輛往來之危險;甲○○則與警方值勤人員高聲爭論。嗣警方人員見情勢危急乃以無線電請求警方支援後,始將甲○○當場查獲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之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有罪之判決書,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理由,且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與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三百十條第一款、第七款均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及證據,但理由欄內除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之情形為科刑之依據外,其餘就犯罪事實所認定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則均付諸闕如,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謂「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係以有形之障礙物,截斷或杜絕公眾往來之設備而言,且須達於與損壞同等程度者始足當之。若僅因逆向停車,造成交通阻塞,是否即已達於壅塞陸路之程度,不無疑問。本件上訴人駕駛大拖車固逆向停於北上車道上與警方人員爭吵,造成交通阻塞,但據卷附之六張照片觀之,該大拖車似僅占用北上一個車道而已,其車頭雖稍呈V字型,但並非橫置馬路,截斷南北往來交通,南下車道猶可暢通無阻,其嗣後所以造成交通阻塞,無非路過車輛或人員圍觀所致,此等情狀,是否已該當壅塞陸路致生公共危險之要件,原審未加深究,遽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刑論處,亦不足以成信讞。以上為上訴意旨所指摘及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四號於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