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六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六五號
- 上訴人
- 鄭通枝
- 被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
月廿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七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所謂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專指實體上之審判而言(最高法院二十五年十一月十日民刑事庭總會決議)。倘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法院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雖經合法上訴,上級法院亦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上級法院刑事庭應認其上訴為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六十七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係經原審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辯論終結,而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狀則於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始經原審法院收狀,此有原審審判筆錄及起訴狀收狀印戳各在卷可稽,原審因而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違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規定而不合法,駁回其訴,於法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徒托空言,主張其係於刑事辯論終結前起訴云云,自無可採。本件雖經合法上訴,揆之上開決議意旨,仍不待另案移送本院民事庭,應由刑事庭認其上訴為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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