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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四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錫奎洪清江吳昆仁李伯道高金枝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四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

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九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論處被告甲○○、乙○○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乙○○累犯罪刑,已詳敍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略謂:本件檢察官對被告二人提起公訴,係以被告二人共同基於妨害他人自由及恐嚇之各別犯意,將被害人林建隆押往台中縣清水鎮○○路四一七之三號周顏月娥住處,以毆打之強暴方式,及以「如籌不出錢,看你要怎麼回去」之脅迫語氣恐嚇林建隆,致使林建隆心生畏懼,因認被告二人共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及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且認被告等所犯上開二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然原判決卻認被告等將被害人林建隆帶(不認為「押」)往台中縣清水鎮周顏月娥住處,係經被害人林建隆之同意,未至剝奪林建隆行動自由之程度,認該部分不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罪云云。姑不論原判決捨林建隆於警訊之明確指述不採,而取林建隆與被告和解後所為語焉不詳之陳述,有違經驗法則;退而言之,縱認原判決所認定被告等不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罪為是,惟因公訴人請求分論併罰,故亦應就此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部分,另為無罪之宣告,方為適法,然原判決於事實、理由欄對此部分雖有論及,而於主文欄卻漏未諭知,自有主文與事實、理由矛盾,及已受請求之事項漏未予判決之違法。按刑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以科刑或免刑之判決為限,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自無變更法條之可言,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二一九二號著有判例,可資參考。本件原判決認被告等毆打被害人林建隆,及以「如籌不出錢,看你要怎麼回去」等語,逼使林建隆還債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而非公訴人起訴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固應就此部分予變更起訴法條即可。另公訴人所起訴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罪部分,原判決既如前段所述認為不足成立犯罪,則依上開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判決,而無變更法條之餘地;然原判決卻將公訴人所起訴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與三百零五條二罪,併予變更法條,改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論處,亦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然查:㈠告訴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苟無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原審綜合卷內全部證據資料,認告訴人林建隆在警訊中之指訴不可採,為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其判斷有違背如何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泛言原審採用告訴人與被告等和解後所為語焉不詳之陳述,有違經驗法則,任意指摘原判決採證違法,即不得據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㈡法院審判案件認定全部事實是否具有不可分關係之單一性,並不受檢察官起訴或上訴見解之拘束。本件檢察官雖認上訴人等所為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嫌,二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但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等所為僅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而以被告等以「如籌不出錢,看你要怎麼回去」等語逼使被害人還債,要屬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脅迫行為,不另論以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因而變更檢察官所引用之法條,揆之上開說明,原判決未在主文內就檢察官起訴之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另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有主文與事實、理由矛盾、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容有誤會,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依上所述,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高 金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四號於民國 8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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