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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莊來成謝俊雄白文漳蘇振堂邵燕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

十年五月三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十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被告前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為不起訴處分,於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即不得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應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追訴處罰,若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顯與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有違,係違法處分,應屬無效,自不發生不起訴處分效力。法院對檢察官所為無效不起訴處分,應不受拘束(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九○號判例意旨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九二號處分不起訴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八十八年六月六日或其採尿前四日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即不得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應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追訴處罰,因檢察官疏未注意而予以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顯與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有違,係違法處分,應屬無效,自不發生不起訴處分效力。法院對檢察官所為無效不起訴處分,應不受拘束。法院對已具備追訴處罰要件案件自應予以審理。原審未深究前開不起訴處分係屬無效,徒憑形式上存在該不起訴處分,即謂法院應受該無效不起訴處分拘束,不得再為實體判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六日或其採尿時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為警於八十八年六月六日查獲,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八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繼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始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一五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九八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九四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各一紙在卷可證。原確定判決以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既已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所列情形,自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而查本件檢察官之起訴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所定再行起訴之事由,爰維持第一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揆諸前開說明,原確定判決並無適用法則不當違背法令情形。非常上訴意旨指摘本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違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係屬違法處分,應屬無效,法院應不受其拘束,且對已具備追訴處罰要件應依法審理,詎原審法院徒憑形式上該不起訴處分,即謂法院應受其拘束,不得再為實體判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邵 燕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七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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