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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

偽造文書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

上訴人
乙○○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

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八七○號,自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偽造私文書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卷查,被告甲○○於上訴人提起自訴後之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死亡,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宗醫字第○○○二一八一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線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一份在卷足據(見原審卷第十八、二九頁)。原審判決以被告既已死亡,乃撤銷第一審從實體上諭知甲○○被訴偽造私文書部分無罪之判決,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揆諸上揭法條規定,於法洵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從實體上主張甲○○與周志明共同偽造借據云云,而原判決關於此部分諭知自訴不受理,究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合,其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該法條之規定自明。上訴人乙○○自訴被告甲○○共同詐欺取財(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部分,原判決係撤銷第一審關於該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查該罪名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就此部分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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