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呂潮澤陳世雄孫增同林開任蕭權閔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九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

審確定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五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七五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由台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六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移送台灣新竹監獄戒治,至九十年二月六日始停止戒治出監,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資料表、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可考。是原審於審判期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審理時,被告仍在台灣新竹監獄強制戒治中,其未到庭係因身體被拘束,而有正當之理由。原審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審理期日不到庭,而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依首開說明,原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所明定,但被告未經合法傳喚或有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即無適用上開規定之餘地。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移送台灣新竹監獄戒治,至九十年二月六日始停止戒治出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在監在押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乃原審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為審判時,既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審判期日前將應送達於被告之審判期日傳票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亦未於審判期日提解被告到庭審理,竟誤對被告住所寄存送達審判期日傳票,而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判決,依首開說明,自屬於法有違。且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竊取他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得手後留供己有,犯刑法竊盜罪等情,經原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則認被告主觀上無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竊盜犯意而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服該判決,爭執認被告有竊盜故意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未經合法傳喚被告,竟不待其到庭陳述及辯論,逕行撤銷原判決並改諭知有罪之判決,未就其如何認定被告有竊盜犯意相關事證,詳查究明,給予被告辯論之機會,無異剝奪被告應受該審級實體審判之權益,且無從逕為法律之適用。核其此項違背法令,顯然已致原判決論罪科刑之適用法令違誤,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自屬判決違背法令,非僅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已。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為有理由,因原判決不利於被告,且本件認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應將原判決撤銷,由台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林 開 任

法官 蕭 權 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九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