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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施文仁林永茂蕭仰歸賴忠星張清埤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八五七五、八五七七、九○九一、九七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不當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已詳敘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上訴人於偵查及第一審均認係犯詐欺罪,原判決認定另犯偽造文書罪,且與詐欺罪為牽連關係,從一重之偽造文書罪論處,然就偽造文書罪部分未被告知罪名,剝奪正當之法律程序而於判決顯然有影響,原判決自屬違背法令等語。惟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告以犯罪之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此項規定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然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罪名、應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被告已知所防禦,縱未告知所犯罪名或應變更罪名,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妨礙,踐行之訴訟程序雖有瑕疵,惟顯然於判決並無影響,不得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檢察官起訴所引法條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審亦適用同法條而論處上訴人連續詐欺取財罪,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判決,認上訴人除犯詐欺取財罪外,復牽連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查原審八十九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之訊問筆錄記載:「問:你有組互助會,冒標會款(朗讀附表三編號一)?答:沒有冒標,連容嬌也說是活會。問:標會有無標單?答:有,標單有寫標會之名字、標息。問:你附表三編號二冒標徐煒傑會款?答:他跟二會,一會是死會,一會是活會,我沒有冒標。問:對徐煒傑所言有何意見?答:有,他有一個會標走了」;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之審判筆錄記載:「問:甲○○是否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連續多次在其位於新竹縣新豐鄉鳳坑村一鄰坑子口五六六之二號之住處,向到場之其他活會會員或以電話方式告知,佯稱係如附表三所示之會員得標,冒用該會員名義標得該款項,並以之為詐術,使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其後因甲○○無法繼續支付會款,其他會員始知受騙,有何意見?(朗讀附表三、編號一、二所載的事實並告以要旨)答:我沒有冒標邱明清、連容嬌、姜禮池的互助會,連容嬌他也說是活會,姜禮池的會是他的母親姜張金塊參加的,而這部分還是活會。徐煒傑的互助會也是活會並未被冒標,他有二會,一會是死會,一會是活會。問:有何答辯?答:有欠錢的事實,但沒有冒標」。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顯然原審就上訴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已為實質之調查,上訴人亦有所辯解及主張,原審縱未告知應變更之罪名,於上訴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難謂原判決有突襲判決之違法,上訴意旨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本件既為程序上駁回之判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竹檢崇廉字第一八五三九號函請併案審理部分,應予退回,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張 清 埤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