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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七號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董明霈林茂雄王居財張祺祥洪清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七號

上訴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昆彬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四0號,起訴案號:台灣花

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基於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牟利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間九時許,在花蓮縣富里鄉○○村○○路六十七號,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向綽號「鯊魚」之詹錦雄販入安非他命十一包,再於同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以八六一一四0號電話與綽號「阿噹」之郭春伸聯絡,達成以二萬元轉賣該十一包安非他命之合意,並約定在花蓮縣富里鄉竹田村義民廟前交貨,上訴人隨即於當晚九時三十餘分許攜帶安非他命前往交貨,適為獲悉該處有毒品交易已在該處巡邏多日之警員陳瑞祥等發覺,經盤查而查獲,並扣得該十一包安非他命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判決不載理由者當然為違背法令,所謂判決不載理由,係指依法應記載於判決理由內之事項不予記載,或記載不完備者而言,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上段之當然解釋。而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復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非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原判決依上訴人於警訊及檢察官初訊之自白,認定上訴人係意圖販賣而向詹錦雄販入十一包安非他命,並與郭春伸以電話達成轉賣之價錢及交貨之地點,在約定交貨地點被查獲等情。然上訴人嗣後均否認有販賣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不認識郭春伸,購買安非他命係供自己施用等語。證人郭春伸於第一審證稱:「(是否認識被告)不認識。」「(是否曾打電話給被告說要買安非他命?)沒有。」等語(第一審卷第四十五頁正面)。對此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何以不足採納,原判決未詳予說明其理由,僅泛稱係迴護上訴人之詞而不予採信,已有未洽。又原判決以郭春伸之前科亦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遭觀察勒戒,尚非與安非他命毫無牽連,是其曾為吸用安非他命而與上訴人聯繫購買細節,非無可能等語,而為上訴人自白之佐證。然依卷附之郭春伸全國前案紀錄表之記載,郭春伸雖曾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二0號刑事裁定命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但該案郭春伸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為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止(原審法院上更㈡卷第四十九頁)。

原判決以郭春伸於八十九年三月間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資料來佐證上訴人自白曾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上與郭春伸有買賣安非他命之約定,非無可能。其證據之取捨,亦有可議。㈡、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之自首,係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法律之裁判為要件。所謂未發覺,乃指犯罪事實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或犯罪事實雖已發覺,而犯人為誰,尚不知者而言。而向該管公務員自承其犯罪,不以先自向該公務員告知為必要,即受追問時,告知其犯罪仍不失為自首。證人即查獲本案之警員陳瑞祥於原審供稱:「(你們當時何以知道甲○○要賣給郭春伸?)因為我們接獲那裡常有人在賣安非他命,故我們連續數天去那裡巡查,當天去巡邏時看到他(上訴人)在打電話,我們覺得可疑而過去盤查搜到他身上有安非他命,帶回後他自己供出的。」等語(原審法院上更㈠卷第十九頁正面)。如果非虛,則陳瑞祥於上訴人供出本件犯行之前是否已發覺其有販賣安非他命之犯行,所謂覺得可疑,是否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其有販入安非他命欲出售他人,或僅是單純主觀上之懷疑,仍有欠明瞭而待釐清。此因攸關上訴人有無自首減輕其刑之適用,自有再詳予調查究明之必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洪 清 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七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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